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海事海商>海事赔偿>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时间:2010-05-19 10:45 来源: 点击:

  一、 共同海损的概念 (115)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及支付的特殊费用。

  二、 单独海损的概念 (167)

  与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

  三、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548)

  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下面的特征:   1.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3.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四、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84)

  (一)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29)

  危险必须是船货共同面临的,因此空载航行的船舶货卸货完毕后的船舶遭遇海难,就不存在共同海损。而且,共同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船长考虑不周,贸然采取措施,但事后证明没有共同危险存在,船方应付过失责任,而不能以共同海损论处。

  (二) 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 (23)

  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三) 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 (25)

  所说措施必须是有意的,是指船方在遇到海难时,主动采取行动以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例如,舱内着火,引水灌舱,使未着火的包件带来湿损,就属共同海损。所说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指以最小的损失来避免最大的灾难。因采取的措施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失,其不合理的部分不能得到共同海损的补偿。

  (四) 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须的和直接的 (23)

  共同海损措施是以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为特征。被牺牲的利益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而且是特殊的,异常的。   所谓直接的是指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损失、市价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   特殊的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开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损。

  五、 共同海损的范围 (89)

  (一) 共同海损牺牲 (46)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为了抢救船货等而造成的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合理损失。包括:   1.抛弃货物的损失。   2.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3.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   4.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   5.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   6.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   7.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货物、燃料或物料在操作起卸、存栈、重装或积载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在而且仅在这些作业的费用已分别列为共同海损时,才能作为共同海损受偿。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