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海事海商>海上旅客运输>
旅客索赔通知
时间:2010-05-19 14:01 来源: 点击:

  海商法第119条对索赔通知提交的时效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

  1.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1)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离船时提交;

  (2)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交还时提交;

  2.行李的损坏不明显的,旅客在离船时或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行李交还或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旅客未依上述规定提交上述索赔通知的,即为行李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旅客日后再行索赔时需提出反证来证明。

  3.在进行联合检查的情况下,无需提交书面通知,有关的检验报告即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