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旅客伤亡的处理
时间:2010-05-19 14:01 来源: 点击:次
对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限额而言,首先应当适用《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此外,除海商法外,还可能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即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由于你乘坐的船舶从事的是从上海到澳大利亚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你又是澳大利亚籍的公民,当然的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对于你的人身伤害,应当适用《规定》,即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80万人民币。根据计算得知,46666计算单位换算成人民币少于80万人民币,因此,你能够获得的人身伤害的最高赔偿额是80万元人民币。
但是,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除了对旅客人身伤亡享有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外,还享有一个总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详见对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解释),即海上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所以,如果一艘客轮上的旅客人数很多(≤该客轮的载客定额),以至于与46666的乘积高于25000000计算单位,那么,单个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就应当是25000000除以旅客人数的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单个旅客而言,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额将会小于46666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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