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合同下,海上人身伤亡赔偿归责原则
时间:2010-05-19 14:01 来源: 点击:次
《海商法》规定的运送期间为旅客登船时起至离船时止。而且如果票价中含有旅客登船前由承运人经水路从岸上接到船上或离船后承运人经水路送到岸上的费用,则承运人的运送期间应包括这一接送期间,但不包括港站内、码头或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这一期间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发生在运送期间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普遍实行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和一定范围内的过错推定原则。我国《海商法》也不例外,并且与修订后的《1974年海上旅客及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在承运人责任期间,由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代理的范围内引起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船舶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或者船舶的缺陷引起的海上人身伤亡的,应以过错推定原则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其本人故意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则承运人可以免责。如果是旅客和承运人混合过错造成的,可以免除或相应减轻承运人赔偿责任,但要承运人负责举证。
上述关于承运人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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