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
时间:2010-05-19 14:04 来源: 点击:次
1.救助报酬的承担。救助报酬应该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各方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2.救助报酬的分配。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各项因素,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 上一篇: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
- 下一篇:救助款项的担保与先行支付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 · 无效果无救助报酬原则的例外
- · 国家主管机关的救助报酬准用
- · 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 救助费用含义
- · 救助人特别补偿请求权介绍
- · 海南就主合同中救助方的义务
- · 海难救助合同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