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寻求海难救助中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利益关系的平衡,推动海上救助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通过研究特别补偿制度以及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的产生背景和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特别补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如明显倾向于保护救助人的利益以及“公平费率”问题、SCOPIC条款中救助人得到特别补偿的诉前担保十分困难,以及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等,认为海难救助法律中特别补偿制度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海难救助;特别补偿;SCOPIC;海洋污染
1 特别补偿制度的产生
制定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对遇难船舶和货物或人命进行救助.维护海上航行的安全。考虑到救助人施救时所承担的巨大风险,法律赋予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请求救助报酬的特殊权利,用以补偿其船舶和设备的损耗。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仅鼓励人们对遇难船舶、货物或人命的救助,而且也防止发生救助人将获救财产占为己有的现象。但是,海难救助往往涉及不同国籍的船舶和利害关系人,适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特别是救助合同出现后,由于各国救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各异,给实务操作带来不少困难,于是,国际社会出现要求统一海难救助立法的强烈呼声。1910年9月23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3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制订并通过《关于统一海难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简称《1910年公约》)。
该公约基本上是对传统海难救助法律原则的概括和总结,但并不完全反映标准救助合同盛行以来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关系和实际情况。该公约“无效果,无报酬”和“报酬最高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价值”等规定为各国广泛采纳并为各国海难救助的立法提供统一的基本原则,为其后发生的救助合同仲裁和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造船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海上原油运输量的迅速增长,大型油船污染海洋环境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1978年3月16日在英吉利海峡发生一起严重的油污事件,利比里亚籍巨型油船Amoco Cadiz号因舵机失灵而坐浅在法国西海岸布列塔尼(Brittany)附近的礁石上,23万t原油溢出,造成法国沿海水域严重污染。救助人的消极态度是造成此次事故后果如此严重的原因之一,因为按照“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其无权取得救助报酬。自此之后国际上要求修改救助法律的呼声愈来愈高。1979年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承担《1910年公约》的修改任务,于1981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第32届国际会议上提交《1910年公约》修正草案。国际海事组织(IMO)法律委员会经过7次会议审议后,于1987年通过新的国际救助公约草案。1989年IMO在伦敦召开外交大会,通过《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简称《1989年公约》)。特别补偿条款是该公约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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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果无救助报酬原则的例外
- · 国家主管机关的救助报酬准用
- · 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 救助费用含义
- · 救助人特别补偿请求权介绍
- · 海南就主合同中救助方的义务
- · 海难救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