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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产
时间:2010-05-19 13:56 来源: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3号

  原 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山东淄博市博山西过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兆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 强,男,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沈 克,男,上海市卢湾区居民。

  原 告:中国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台湾省台北市中正区武昌街一段58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 强,男,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沈 克,男,上海市卢湾区居民。

  被 告:永兴航运有限公司(EVER THRIVE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住 所 地:10/F.,NEW WORLD TOWER 1 18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KONG.

  法定代表人:关星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初北平,男,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职员。

  被 告:大连永吉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大连市中山区民意街40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初北平,男,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职员。

  被 告:东龙亨船务代理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RICH SHIPPING AGENCY CO.,LTD)。

  住 所 地:台湾省台北市松山区南京东路四段75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生,董事。

  委托代理人:初北平,男,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职员。

  原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公司)、原告中国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诉被告永兴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被告大连永吉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公司)、被告东龙亨船务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龙亨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黄永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付本超、王爱玲参加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合议庭变更为审判员黄永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爱玲、王存军参加合议,继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诸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强、沈克,诸被告委托代理人初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宇公司诉称,2003年11月13日,原告与三菱株式会社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通宇向该公司购买3000吨苯二甲酸,合同价格为580美元/吨,CIF青岛。同年11月17日,原告依约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该批货物于同年11月26日在台湾装于第一被告永兴公司的船上,第三被告东龙亨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清洁提单,提单中的托运人为三菱公司,该公司将提单转让给原告。货到青岛港后,原告发现货物严重水湿。经检验机构检验,确认货损金额为 430013美元。原告认为货损是由于被告船舶不适航及管货不当造成的。原告要求诸被告赔偿货物损失430013美元、支付检验费137314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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