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保加利亚
发布日期:1998-5-11
执行日期:1998-6-11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互相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兽医领域的合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人畜共患病传入,促进两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交流,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进行合作,以防止在活动物、动物繁殖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和其他可能携带传染性因子的物品的进境、出境、过境过程中将动物疫病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到缔约另一方领土。
双方将以下列方式合作:
(一)缔约双方按照国际兽疫局规定的方法和术语,互相通报国际兽疫局规定的A类传染病在其领土的发生、发展和最终消灭的信息,说明疫病感染地区、感染动物种类和数量、所采取的控制和消灭的措施、确定的病原和可能的传播方式;
(二)缔约双方通过交换疫情月报和其他资料,互相通报国际兽疫局规定的B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在其领土发生情况;
(三)缔约双方应当互相通报人畜共患病的发生情况及在动物和进口的动物性食品中对人类和动物健康有害的化学、生物或机械性物质的残留情况;
(四)必要时,缔约双方应在动物疫病诊断方面互相协助,并按照国际规定互相交换菌株、毒株。
第二条
一、本协定中“动物”包括:
——奇蹄兽(马、驴、骡等);
——偶蹄兽,包括家养和野生的牛、野牛、骆驼、绵羊、山羊和猪;
——啮齿动物(家养和野生);
——家禽(鸡、火鸡、鹅、鸭、珍珠鸡);
——珍禽类,包括雉鸡、山鹑、松鸡等;
——外来禽类和动物;
——蜂;
——鱼类、软体动物、龟、蛙、蚕。
二、本协定中“动物繁殖材料”指精液、卵、合子、胚胎。
三、本协定中“动物产品”指:
——动物原材料,包括任何未经加工,作各种用途的动物体部分;
——动物性食品:来自活动物经半加工或加工过的用于人类消费的产品,以及蛋类、奶及奶制品、蜂蜜等。
——非食用性动物产品,指不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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