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不慎导致烟叶毁损 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0-05-19 13:56 来源: 点击:次
2008年10月18日,季某驾车到珠琳烟站拖白泥收购点装烟叶运至文山州复考厂。当车辆装运烟叶后,行至砚山县卡子水库路段时,因驾驶不慎,导致侧翻,致使61件(48.8担)烟叶掉入水中,严重受潮后报废,造成损失35397.53元。事故发生后,托运人云南省烟草公司文山州公司多次与承运人陆某、驾驶员季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已实际履行,除不可抗拒的法定情形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据此,判决陆某赔偿文山公司烟叶损失人民币35397元;判决季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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