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不慎致烟叶毁损 承运人担责赔偿
时间:2010-05-19 13:56 来源: 点击:次
驾驶员季某在运输烟叶的过程中因驾驶不慎,导致翻车,造成价值35000余元的烟叶毁损。托运人云南省烟草公司文山州公司将驾驶员季某及承运人陆某告上法庭。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陆某赔偿文山公司烟叶损失人民币35397元;判决季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10月18日,季某驾车到珠琳烟站拖白泥收购点装烟叶运至文山州复考厂。当车辆装运烟叶后,行至砚山县卡子水库路段时,因驾驶不慎,导致侧翻,致使61件(48.8担)烟叶掉入水中,严重受潮后报废,造成损失35397.53元。事故发生后,文山公司多次与陆某、季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而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已实际履行,除不可抗拒的法定情形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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