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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时间:2010-05-19 13:56 来源: 点击: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概述违约责任中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所谓归责原则,乃是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既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负有反证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2.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也被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除不可抗力以外,债权人过错也可以作为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债务人得因此而免责。[1] 3.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关于我国应采取何种违约责任曾经展开了广泛的争论。直到1999年新合同法颁布,《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才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当然作为补充也存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出现在分则中,在分则有特别规定的时候适用。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虽然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严格责任规定在总则中,过错责任出现在分则中;严格责任是一般规定,过错责任是例外补充;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一律适用严格责任。[2] 4.我国《海商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海商法》中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相对《合同法》分则中运输合同的规定来说,是一种特别规定。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原理,《海商法》有规定的,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规定的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那么《海商法》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本文仅就《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作一孔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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