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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实施10年四大亮点
时间:2010-05-22 17:24 来源: 点击:

杜宝良来到违章地点向记者讲述经过。

●责令停产停业当事人可要求听证

●行政处罚前要告之当事

●首次违法行为轻微并改正可不罚

●行政罚款有“度”可依

1996年10月1日,万众瞩目中,各类行政处罚的“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针对当时群众反映强烈的处罚乱、滥、横等问题,这部法律明确处罚种类,限定处罚主体,设立听证、告知、罚缴分离等制度,让行政处罚更规范、更公正。10年过去,同样的行政处罚,让公众有了不一样的感受。

不服可申辩

制度亮点一:听证制度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摘自《行政处罚法》

案例:1998年9月29日上午,毛阿敏偷税案听证会在浙江省嘉兴举行。在历时3个半小时的听证会上,调查人员出示了有关毛阿敏自己签名的假合同以及虚假申报的纳税单等材料。毛阿敏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应由扣税义务人缴纳”。双方辩论激烈。此后8年,在各类行政处罚中,听证会成为许多被处罚人的选择。

专家点评:这场不足20人的听证会,却在当时的社会上引来多方关注,被处罚款还能开听证会申辩,颠覆着国人看待处罚的惯性思维。《行政处罚法》首次正式将听证制度引入我国,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对方意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为自己进行申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听证在英国是普通法上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的要求,在美国则是联邦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听证形式有多种,听证会是其中最为正式的形式,让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与相对人之间展开充分对抗,有助于行政机关准确认定事实,保证最终行政决定的正确。———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罚我先通知

制度亮点二:告知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摘自《行政处罚法》

案例:2005年5月23日,安徽来北京务工人员杜宝良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同一地点被“电子眼”记录105次违章,被交管部门扣罚210分、缴纳罚款1.05万元。此事一出,人们的目光集中在对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不规范的质疑上:如果在杜宝良初次或者哪怕前几次违章之后能够得到交管部门的及时告知,也就不会有之后那么多次违章。事后,北京市交管部门于2005年8 月19日起,向北京市车主邮寄交通违法通知书71万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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