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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时间:2010-05-22 17:36 来源: 点击: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时,办理如下手续:

  1.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来看,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以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为前提。

  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途径有:

  (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书面承认其行为的违法性。

  (2)通过行政复议确认。行政复议机关的撤销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直接根据。

  (3)通过行政诉讼确认。人民法院的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都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根据。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具备以下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请求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有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居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赔偿请求包括赔偿的范围、方式等,如请求赔偿的金额或恢复原状的内容等,要求必须要明确、具体。事实根据是指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地点、客体、范围等。理由是指损害形成的原因,如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

  (3)申请的年、月、日。

  (4)有关的附件。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等文件、医疗证明、证人、照片等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笔录。请求赔偿申请书,应由请求人和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先予赔偿,并不是由该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免除其他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共同承担行政侵权造成的损害。某一赔偿义务机关先予赔偿之后,可要求其他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同时提出一个或者数个赔偿请求。数个赔偿请求相互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联系,同时提出,一并解决,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解决赔偿争议。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

  3.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接到赔偿请求申请后,应当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调查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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