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第一,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三,赔偿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如违法行政处罚行为、行政不作为等造成的损害;二是事实行为,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的损害。
第四,赔偿途径是多渠道的。受害人取得行政赔偿可以通过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的多种渠道实现。
(一)行政赔偿的规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法原则”的内容包括:违法是行为违法而不是行为的结果违法,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须符合下列条件:(1)损害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含经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2)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3)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行政处罚法》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归纳为确认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或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4)损害必须是已经产生或必须产生的;(5)相对人所受损害与违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一定在法定范围内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否则国家不负责赔偿。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对人身权的侵犯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第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包括:(1)违法拘留。(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第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
第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
第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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