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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和途径
时间:2010-05-22 17:35 来源: 点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国家必须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税务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行为造成的。

  (二)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赔偿是法定的。受害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赔偿要求;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赔偿范围的赔偿请求,国家不负责赔偿。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由此可见,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可有以下两个途径: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提出一项赔偿请求或者提出数项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向赔偿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税务行政赔偿请求权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提出救济,又对税务行政赔偿提出请求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种方法适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须以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二是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先依行政复议程序,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附带提出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对税务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行政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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