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申请行政赔偿时,须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赔偿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而解决赔偿争议的一种制度,也是行政赔偿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这项制度的确定对于通过行政程序和手段,解决处理行政赔偿争议,既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权利,又是一种“侵权须赔偿”的责任落实。因此,对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来说,抓好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实施至关重要。
一、正确认识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在行政赔偿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的设立,尽管受到有些法学专家的质疑,认为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当自己的法官”,更有甚者说是“与虎谋皮”。这些看法虽有失偏颇,但反映了社会对这项制度的关注。确立这项制度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有三方面:一是有利于在行政赔偿活动中体现“便民、及时”的处理原则。申请人只要合理合法地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即可启动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方便快捷经济,可避免直接诉讼带来的各种成本支出。二是有利于树立行政机关违法侵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意识。这项法律规定既赋予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权利,又对其行使这项权利作了明确的法律限制性规定,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能“天马行空”,任意推脱应该承担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促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做好赔偿先行处理工作。三是有利于建立责任政府,落实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侵权须赔偿”的基本要求,实现赔偿请求人赔偿权利的维护。
二、实施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操作规范
启动实施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有三方面的重要环节:即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方式和具备的要件、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赔偿确认、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赔偿请求人提起的方式和具备的要件
赔偿先行处理程序适用于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当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时,赔偿义务机关要按提出行政赔偿的要件进行审查。具体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审查。
形式要件审查。即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应以书面形式申请。针对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由本人签名和盖章。
实质要件审查。具体包括1、赔偿请求人是否具有请求权,因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才能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人原则上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2、被请求人是否为赔偿义务机关;3、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4、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法律规定提出赔偿请求时限为两年,即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而直接造成损害结果发生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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