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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逮捕 赔偿损失
时间:2010-05-22 16:46 来源: 点击:

本报讯 近日,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沈君福申请连城县检察院刑事赔偿一案作出决定,由连城县检察院赔偿沈君福5514.48元。
  赔偿请求人沈君福于1996年3月19日被连城县检察院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为由批准逮捕,同年10月11日,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沈无罪。沈因此要求连城县检察院赔偿其自1996年3月19日被错误逮捕至1996年10月11日被无罪释放期间的损失。这是我市法院审结的第一起刑事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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