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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类型和拒绝国家赔偿的理由
时间:2010-05-22 16:45 来源: 点击:

前言:本文分类列举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类型和拒绝国家赔偿的理由,并分析其理论实质,可供受理国家赔偿的法院工作人员和受害人参考。本来我不打算在网络上公开此文,但由于我亲身经历了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廖进斌等人情节恶劣的执法犯法行为,并给我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分局李云峰局长、法制科顾主任、施主任和徐康等警官却态度蛮横地拒绝最基本的国家赔偿,我去昆明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复议后,昆明市公安局杜敏局长和法制处复议科蔡燕科长强辞夺理地拒绝赔偿。为此我才决定在网络上公开此文。

一. 钻法律空子(政治老鼠)
  在改革开发以后,中国才真正进入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轨道,各种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各种漏洞是可以理解的。这些法律漏洞已经制造了无数的社会不公,已经引起了人民对政府的不满。尽年来中央已经开始加强立法,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如果只加强立法不加强执法,必然徒劳无功。
  加强执法的基本前提是依法行政,不尊重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怎么可能成为真正的执法者!钻法律空子就是一种常见的不尊重法律的行为。普通老百姓钻法律空子的行为难以追究,实际上也可以不予追究,因为普通老百姓钻法律空子造成的危害是非常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手中掌握着政治权力,仍旧钻法律空子的话将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可以将这些钻法律空子的国家工作人员形象地比喻为“政治老鼠”!
  普通老百姓可以不因为道德败坏而受到惩罚,但是道德败坏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因此受到惩罚,人民就会认为这个政府是道德败坏的。所以,必须坚决制止任何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同时可以从道德和纪律的角度、用行政手段对这些“政治老鼠”进行惩罚。
  下面列举一些“政治老鼠”们经常用来作为超期羁押理由的法律漏洞。这些法律漏洞和我的案件无关,在此只作为参考。
  刑事诉讼法虽就侦查的办案期限作了限制规定,但是,其关于诉讼期限的某些规定模棱两可或伸缩性较大,因而存在许多漏洞与空子,从立法的角度给超期羁押留下了隐患。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1)。公安机关的“政治老鼠”们可以很容易地制造出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事实,来作为超期羁押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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