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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被告有罪,二审程序中改判无罪,国家
时间:2010-05-22 16:45 来源: 点击:

法院一审判决有罪而二审改判无罪,国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分两种情形:
(1)对于公诉案件,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并由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宣告无罪的,应该由作出批捕决定的检察院和一审法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被某港公安局收容审查,检察院某港分字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于是如以逮捕。并向区法院提起公放。区法院判李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李某不服上诉,中级法院撤销了判决,宣告A无罪。李某要求刑事赔偿,区法院赔偿未作答复,遂向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区法院和市检察院各赔偿37592.93元。
(2)对于自诉案件,法院批准逮捕,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宣告无罪,应该由一审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某县教育局干部王某请女教师到家中为其子辅导功课,引起夫妻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其妻控告王某与女教师重婚。县法院作出逮捕王某的决定,并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其与女教师犯有重婚罪,依据刑法规定免于刑事处分,解除二人的非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重婚罪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宣告王某无罪。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县人民法院,应当由其对王某被羁押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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