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应符合哪些条件
时间:2010-05-22 16:45 来源: 点击:次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赔偿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四)有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间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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