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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被错误取保候审,能否要求国家赔偿?
时间:2010-05-22 16:42 来源: 点击:

  问:柴某某涉嫌贪污,刑事拘留7天后,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达4个月。但检察机关经过细致查证后,认定柴某某不构成贪污罪。为此柴某某欲提出请求国家赔偿,但检察院说取保候审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他只能请求刑事拘留7天的国家赔偿。请问:检察院这种说法对吗?

  答:目前只能赔偿错误刑事拘留部分,取保候审的赔偿无法律依据。虽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也和刑拘、逮捕一样,都属于刑侦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之一,但是所强制的程度是不同的。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像刑拘、逮捕等,被全部限制人身自由的才能给予赔偿。因为不被全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实际上对当事人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所以在处理刑事赔偿时,目前尚未纳入赔偿之列。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由此可见,李某有权依法请求刑事拘留7天的刑事赔偿,而要求取保候审4个月的刑事赔偿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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