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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赔偿
时间:2010-05-22 16:42 来源: 点击:

  公安机关处于与犯罪分子斗争的第一线。为了让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顺利开展侦查活动,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权。权力和责任历来是一对孪生的姐妹。本文拟就公安机关的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作出分析。

  一、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遇有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正在进行犯罪或者犯罪后企图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紧急情况,又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采取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1)

  依笔者的理解,刑事拘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人身性。刑事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两种强制措施(另一种是逮捕)之一,是一种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并且是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刑事拘留,具有突出的人身性。

  2.紧急性。情况紧急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逃跑或者发生新的危害可能,而又不能立即办理逮捕手续时,公安机关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3.临时性。刑事拘留只有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立即办理逮捕手续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够充分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报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

  由此可以看出,刑事拘留只是一种临时的强制措施,最终结果只能是要么对被拘留的人予以释放,要么对其采取其他的刑事强制措施,如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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