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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十年风雨
时间:2010-05-22 16:40 来源: 点击:

  2004年5月31日上午,律师肖太福代表湖南嘉禾县拆迁活动中被刑事拘留的李会明、李爱珍和陆水德,向嘉禾县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要求申请书。嘉禾县公安局和检察院迅速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与这一事件密切相关的刑事赔偿问题再次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适逢《国家赔偿法》颁布十周年之际,透过全国检察机关十年来受理的上万件刑事赔偿申请和支付的4819万元赔偿金,我们欣然发现——

  检察机关十年支付赔偿金4819万元

  199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虹在部分省、市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工作情况交流会上透露,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只有两件,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没有受理一起刑事赔偿案件。

  当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50件刑事赔偿案件。那是《国家赔偿法》颁布后的第二年。10年过去了,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工作有了长足发展:共受理刑事赔偿申请11016件,立案审查办理6780件,决定赔偿2534件,共支付赔偿金4819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厅副厅长尹伊君说,这组数字的变化可以看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公民的法制意识在逐步提高。同时也体现了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10年来,检察机关办理了很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家赔偿案件,雷献强案就是其中一个。1989年,雷献强与南昌市公安局所属的一家公司、一名港商在海口注册了汇铭公司,一家酒店是公司惟一的经济实体。1992年,雷以自己的股份做抵押,与另外两个股东签订承包汇铭公司和酒楼的合同。合同约定,雷每年向汇铭公司上交承包金,有人、财、物自主权和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随后雷将酒店的部分经营权转让给一家公司,获转让费480万元。还债后,雷与合伙者将余款分了。1996年,江西省检察院以涉嫌侵占罪、行贿罪对雷立案侦查,并没收其财产。1998年,江西省检察院认为雷的行为不是犯罪,撤销此案。雷献强申请国家赔偿。

  因为赔偿没有被当地司法机关确认,雷献强申诉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院复查后决定由江西省检察院返还已扣押的雷献强的财产,并给予国家赔偿。2002年,这起历时4年,涉赔金额高达84.9万元的赔偿大案终于画上一个比较完美的句号,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在办理赔偿案件中,应转变仍把赔偿请求人当做犯罪嫌疑人看待的思想,在该不该赔的问题上,进行换位思考,要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检院刑事申诉厅厅长王晋对赔偿工作深有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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