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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赔偿制
时间:2010-05-22 16:40 来源: 点击:

  一、美国联邦刑事赔偿制度

  美国联邦于1948年通过了有关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美国法典第28编第1495条和第2513条的规定。美国法典第28编第1495条规定了因不当定罪与监禁而以美国为被告的诉讼管辖权。根据该条规定,联邦索赔法院有权管辖任何人因不当定罪与监禁而起诉美国的损害赔偿案件。

  美国法典第28编第2513条原则性规定了错误定罪与错误监禁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第2513条的规定,任何人依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495条起诉时必须宣称并证明下列事实:第一,对他的定罪被撤销,原因是他并没有犯下被判决的罪行;或者在重新审理或重新听证过程中发现他无罪,正如作出撤销判决的法院记录或证明文书所显示的那样;或者是他基于无罪和不当定罪而被赦免;第二,他并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罪行,或者与指控有关的行为、契约或不作为并未构成针对美国、美国各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犯罪行为,并且没有因其自己的不良行为或疏忽而导致对自己的起诉。证明前款事实的证据应当是法院的证明文件或载有他所主张事实的赦免状,其他的证据法院将不予接受。该条还规定,无论此人在联邦监狱被监禁多少年,美国联邦对于受到错误定罪和错误监禁的人的损害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2004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修改了此条规定。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受到错误监禁的人,国家应当给予其每年5万美元的赔偿金,如果当初被判死刑,应当给予每年10万美元的赔偿金。对于申请刑事赔偿的案件,联邦索赔法院应当适用联邦侵权赔偿法中的程序性规定。

  当然,被错误定罪与监禁的人还可以根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的规定针对联邦或州的司法人员提起公民权诉讼。若要以联邦官员恶意起诉为由提起诉讼,原告必须证明他受到逮捕和起诉,以及联邦官员在对他实施逮捕时并没有正当的理由,且基于事实上的恶意对其提起公诉。若要以错误监禁为由提起诉讼,原告必须证明联邦官员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意愿对其故意实施了监禁。即使原告能够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或者公民权诉讼,主权豁免原则将使证人、辩护律师、警察、检察官以及法官免于为其在诉讼过程中的错误承担法律责任,故原告很难通过这一途径获得赔偿。

  二、美国各州的刑事赔偿制度

  截至2004年9月,美国已经有19个州制定了对错误定罪与错误监禁给予赔偿的法律,另有6个州的议会正在审议有关刑事赔偿的法案 。最早制定刑事赔偿法律的是威斯康星州,该州早在1913年就已率先制定法律为受到错误定罪与监禁的人提供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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