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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家暴杀人可定正当防卫
时间:2015-03-05 09:39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司法机关对家暴案件中的受害方,实施了保护措施。例如,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与外籍妻子Kim的离婚案件中,朝阳法院在判决书中要求,禁止李阳实施家暴行为,为Kim提供了“人身保护令”。(资料图片)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全文共25条。

    对于抵抗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实施家暴的人死亡案件,《意见》指出,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抵抗家庭暴力杀人可定正当防卫免刑责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杨万明介绍,《意见》所说的“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同居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暴力犯罪。

    杨万明说,《意见》明确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

    杨万明介绍,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暴,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释疑

    1

    绝不是鼓励“以暴制暴”

    根据《意见》,家暴受害人杀害施暴人可根据情节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是否会引发受害人不寻求法律帮助,反而以暴制暴,产生更多的悲剧?

    对此,杨万明称,《意见》是反对家庭暴力,绝不是鼓励以暴制暴的。他说,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要充分考虑案件中被害者在案件起因上的过错,如果对案件起因有明显过错,则是从宽考虑的重要因素,有时候不适用死刑。在以暴制暴案件中,因为施暴人把人打急了,对方才以暴制暴,这种情况令人同情,但是又触犯了法律。所以《意见》分几个层次从宽处理,但绝对没有鼓励奋起反抗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来摆脱家庭暴力。

    2

    反家暴并非都属正当防卫

    杨万明说,《意见》鼓励公民在遭受家庭暴力、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很多妇女不堪忍受,采取了以暴制暴的方式,这些案件具有特殊性。家庭暴力是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侵害。弱势方长期受到家庭暴力之后,有时候做出的反抗是想象不到的。因为正面反抗不过,往往采取趁施暴人打累了、睡着了的情况下,突然对施暴人进行打击,就剥夺了施暴人的生命。依照我国法律,这种情况就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典型案例

    反抗家暴杀父获缓刑

    常磊与父亲常新春(殁年56岁)、母亲郑玲共同居住。父亲饮酒后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家人。2012年8月29日,父亲酒后辱骂并殴打母亲,扬言要杀死全家并到厨房取来菜刀。常磊夺下菜刀后,父亲仍旧殴打母亲头部。常磊义愤之下,持菜刀砍伤父亲头、颈、肩部,父亲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法院审理后认为,常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后,常磊投案自首,其母表示谅解,同时考虑父亲平时饮酒后常常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故对常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其他重点

    家暴致亲属死亡可判处死刑

   《意见》提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如果施暴者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并可以判处死刑。

    在最高法通报的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中,男子许红涛就长期打骂自己的父母,并最终于2012年5月28日将因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许二打成肋骨骨折、左肺创伤,进而导致父亲呼吸困难死亡。此案经两审判决,许红涛被判处死刑,现已被执行死刑。

    明确虐待、遗弃罪定罪标准

    因现行法律没有对何种情况构成虐待罪、遗弃罪进行具体规定,因此造成这两种犯罪的立案、起诉和定罪缺乏统一标准。

    因此《意见》明确,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明确,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应当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解读

    1

    遭遇家暴,怎么办?

    可向公检法任何机关报案

    一些被害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以后求告无门、无计可施。《意见》提出了“首问负责”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问明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及时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将意见移送给其他主管机关。

    2

    发现家暴,怎么办?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报案

    杨万明称,《意见》鼓励被害人本人以及其他任何公民、单位、组织都可以对家庭暴力积极报案。比如医院在救治患者时,发现或怀疑其遭受了家庭暴力,也可以报案。有的被害人找到妇联、村(居)委会反映情况后,这些部门也可以帮助他们向司法机关报案或反映情况。

    3

    施暴者不够判刑,怎么办?

    法院可发“人身保护令”

   《意见》对于家暴案件,统一做出了实施保护措施的规定。《意见》指出,法院可禁止施暴者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还可以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对于施暴人违反裁定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遭遇家暴,是否必须报案?

    会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

    杨万明称,实践中,被害人不报案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种确实是不想报案,另一种是不能或者不敢报案。

    如果被害人内心想报案,检察机关可以代为告诉。如果被害人真心不愿报案,司法机关对此应当予以充分尊重,这也是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特殊性决定的。但例外的是,如果施暴者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比如丈夫长期虐待妻子,导致妻子重伤,即使妻子不想报案,这时候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延伸

  《意见》与《反家庭暴力法》有何区别?

    杨万明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家庭暴力的概念上,《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和《意见》不完全一致。

   《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综合性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它从整体上构建起了我们国家反家庭暴力的组织架构、预防机制和处置措施。在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应该处于纲领性、基础性地位。

   《意见》是我国首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办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则、受理程序和定罪的标准、量刑的政策,是为了解决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出台的。

   《反家庭暴力法》和《意见》的宗旨、目的是一致的。但《意见》依据的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没有给家庭暴力本身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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