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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连日夜宿楼道
时间:2018-11-07 13:32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10月份,修先生通过法院网上拍卖得到了朝阳区百子湾一房屋的产权,但到场后才发现,房屋中有人租住。了解后得知,原产权人在8年前把房租给了中介。今年4月,法院下达了对于查封房产的公告,修先生据此认为中介转租无效,欲找开锁公司破门。对此,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律师建议修先生通过协商或公检法的协助要回房产。

  拍卖得房产 有家难进门

  昨日北京晨报记者在百子湾西里看到,修先生的父亲守在楼道内,一张折叠床被褥齐全。修先生告诉记者,这是父亲夜宿楼道的第四天,因为拍得房子后便退租了原有租住的房间,没想到这间已经是自己的房子,却另住了他人,自己也没有房屋钥匙。

  修先生称,10月6日,他通过法院在网上的公开拍卖,拍得了该处房产。10月30日,他与大兴区法院签署了《司法拍卖确认书》,得知房间内住有他人后,修先生与租住人取得联系,限期让其搬离,“租住人自称于今年8月份与房屋中介签了协议搬进来的,一开始还表示配合,可后来就玩起了‘失踪’。”

  修先生称,10月份单元楼门前还贴有大兴区法院的公告,其中写明2015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为房屋查封期,非经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房间出租、转移,法院将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责令占有使用人于今年5月11日前迁出,未迁出将被强制执行。但在昨日下午,记者看到原单元楼门前的公告已被撕下。

  大兴区法院交给修先生的《执行裁定书》中也明确指出,该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修先生妻子所有,“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虽然中介自称在7年前与原房主签了8年的租赁协议,但并未拿出相关文件。”修先生认为,现租住人的合同在法院公告期后签订,不具备法律效力。

  自称不知情 中介也喊冤

  对此,记者联系到出租该房屋的北京洪顺佳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丁女士自称既是中介公司负责人,又为现租住者的朋友,“是我找到原房主租下房间,并转租给朋友的。”丁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两份租赁合同,分别是2017年9月与原房屋产权人签订的有效期至2019年9月的租赁合同,以及今年8月与现租住者签订至明年9月的合同。丁女士还表示,她确实在2011年与原产权人签过8年的租赁合同。至于为何在2017年单独再签,丁女士表示,这是由于付款分期所致。但昨日记者并未见到7年前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

  针对为何在查封期间,中介仍然外租房屋的问题,丁女士表示此前并不知晓房屋被原产权人抵押、又被法院查封的情况,此外对于二单元楼门口的法院公告,丁女士也表示未留意,“在这个过程中,法院没有告诉我们房产变化情况,如果提前说,我们会向原产权人追责。”

  截至昨日记者发稿前,修先生已经报警,与中介双方仍在派出所协商。

  ■律师建议

  协商解决或走法律程序

  北京嘉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霞律师认为,如果在法院查封房产前,原产权人就与中介签署过8年的租赁合同,且该合同未曾中断履行,那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的原则。修先生进入房间,还需征得现租住人的同意。

  如房屋租赁合同是在查封期间或查封公告发布后且在查封期内签署,朱霞律师认为,租赁合同存在问题。“中介在理应知道房屋被法院查封并已发布公告的情况下,应该在之前合同到期后不再签订新的合同,中介相应的损失应该找原产权人索赔。”

  朱霞律师认为,修先生准备破门而入并非合法有效的解决办法,他应该通过和现租住人协商解决问题,或通过公检法的协助要回房产。北京晨报现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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