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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浅析
时间:2010-05-17 13:15 来源: 点击:

  ———探索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系列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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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高额保证的意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对于债权人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而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定一个限额,并有保证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保证为债的关系,当事人可以任意创设,因为一定的原因关系而现在发生的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多个债券的总合,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由原则约定一个最高额限度,成立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设定的保证担保。债权人和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应当记载以下内容;被保证的债权性质、总类、最高担保数额,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最高额保证的特征

  最高额保证具有两个特征:(1)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不特定债权的范围依照当事人约定的债权发生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予以确定。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一般具有连续性,并因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最高额保证一般适用于借款合同的担保和连续发生的特定类型的商品交易合同的担保。因为基础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变化,对最高额保证不发生影响。债权因为清偿、抵消等原因消灭,最高额保证仍然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而存在。(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限于预定的最高但保额。预定的最高担保额,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被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但是,预定的最高担保额保证所担保的实际债权额,实际债权额的多少在最高额保证的期间届满或者确定时方能确定。

  三、最高额保证的期间

  最高额保证的期间,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的不特定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最高额保证的效力存续期间。最高额保证因其存续期间的届满而消灭。最高额保证的期间依照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意思而确定。最高额保证因系担保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而成立的保证合同,保证人不能无限期地对债权人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担保,债权人和保证人在约定最高额保证时,应当明确约定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在最高额保证的期间内所发生的债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对其存续期间有约定的,最高额保证因为约定的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并转为普通保证,保证人对于最高额保证消灭前已经发生的所有单个债权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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