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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效力的相关问题
时间:2010-05-17 13:24 来源: 点击:

    1、房屋租赁与抵押的效力
    应当提示债权人,已出租的商品房可以抵押,但实现抵押权(处分该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房屋有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限内对于商品房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即承租人仍可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并从中收益,受让人除可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抵押后的房屋也可出租,但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已经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房屋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受让人可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对该房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继续租赁权。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事实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只对于被设定为抵押物的房屋本身有效,利息、租金等孳息不是抵押物。但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自查封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查封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取得孳息的清偿顺序:(1)收取孳息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2、附属物、从物、从权利与抵押权的效力
    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或抵押当事人对房屋附属物、从物、从权利的移转有特别约定的,以折价、变卖、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担保债权时,附属物、从物、从权利随抵押物一并转移。
    抵押权的效力通常及于抵押权设定时已经存在的房屋从物,而一般不及于抵押人以后取得的从物。
    抵押房屋与从物分别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3、房屋转让与抵押效力
    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买受人可代替抵押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该房屋上的抵押权,并向抵押人支付房价和已清偿债务的余额后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抵押房屋转让,未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1)房屋抵押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法律保护,抵押权人可主张抵押登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仍可对抵押房屋主张权利,买受人不得对抗抵押权人对该房屋实现抵押权。买受人遭受损失的,可向抵押人追偿;(2)房屋抵押未经登记的,买卖权优先受法律保护,抵押权人不得对抗买受人,买受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抵押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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