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抵押担保>抵押效力>
以贷还贷的行为是否影响抵押效力?
时间:2010-05-17 13:24 来源: 点击:

  [案例]:2004年3月20日,甲公司为归还贷款,其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与贷款人(乙商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04年4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能力,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抵押人以其所有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该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从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10日,乙商业银行共发放10笔贷款计400万元,甲公司在10份借据上均加盖了公章及财务章。借款期间,甲公司仅支付部分利息。借款到期后,甲公司至今未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其余利息。后乙商业银行起诉甲公司,要求其归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解读]: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两份合同,一份是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一份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在本案中,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其目的仅是以贷还贷,更换贷款的凭证,对此双方都是明知的,也是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行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甲公司未按约履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且由于本案中借款人与抵押人均是甲公司,所以该以贷还贷行为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204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另一种是经当事人同意,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也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案虽然是借新贷还旧贷,但因为当事人双方同意将其列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所以双方约定的最高额抵押符合法律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债权的概括性担保,所担保的债权额在最后确定之前,可以随时增减变动,只是不超过最高限额,均属于最高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本案中双方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未超过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500万元,且双方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故乙银行已经享有抵押权,可以就甲公司所提供抵押物在5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