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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包装物押金如何做消费税处理
时间:2010-05-17 13:17 来源: 点击:

对于应税包装物的押金是否计税,如何计税,何时计税,以及相关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困扰广大实务操作者的一个难题,本人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了分析。
  包装物种类不同对应会计科目也不同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其应缴纳的消费税均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其中,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2.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到期未收回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时,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4.包装物逾期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征税的问题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的期限长短,只要超过1年以上仍未退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税款。

  5.关于酒类包装物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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