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先生打来电话询问,他买房时交了2万元的定金。后来,由于某些原因与发展商没有达成协议,就要求退定金。发展商倒也同意,但却提出,定金能退但不能现在就退,必须得等俞先生定购的这套房子卖出去后才能退俞先生所交的定金。俞先生对此不解,特咨询律师。
这种情形现在比较常见,不光是定金,有些购房者要求退认购金、预付款或其他这样那样款项时,也会遇到这样的答复。
这完全是对客户拖延与欺瞒的表现,没有什么法律依据。买卖双方达成一致退房退款,这实际上是一种解除合同的行为。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那么,解除合同的效力在什么时候生效呢﹖《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的约定,那么只要客户与开发商就解除合同的事项达成一致,那么解除合同的决定即刻生效,双方就不存在合同约束关系了。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退定金也罢,退预付款也罢,都是“恢复原状”的一种表现,即回到买卖双方达成购房合同前的状态。
可以看出,解除合同的后果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是一种必然结果而非约定结果。只要解除合同,就应即刻恢复原状定金返还。
我们所谈到的这个投诉也是如此,购房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即应该将客户所付款项返还给该客户,不能够有什么限制条件。如果资金暂时周转不灵,需要客户暂时等一等的,应该同客户协商,征得客户的同意。但是,客户本身是没有义务配合的。
但前述开发商的做法是令人难以接受的,首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规定其可以卖房后再退钱,其理由根本站不住脚;其次,客户的定金才能有多少,作为开发商,不可能困难到只有卖出去该套房屋才有钱退给客户,所以“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形是不存在的。
那么只有一种解释,就是这种做法的目的就是不高兴客户退房的行为,所以故意要刁难客户一把。如果是这样,那就显得太黑了点。因为客户被折腾得一趟趟地跑,对开发商并没有任何经济利益,难道就为了心里满足﹖可能确实心里痛快了,但是信誉却丧失了很多,所失与所得相比,孰重孰轻,大家不难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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