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今年5月18日,我的弟弟被宋某殴打致轻伤,随即宋某便被羁押。6月20日,宋某的亲戚贾某作为保证人为宋提供担保,公安机关遂为宋办理了取保候审。然而当检察机关准备对此案提起公诉时,宋某却突然逃跑了,案子便由检察机关退回公安局。作为受害人,我们的民事赔偿无从着落。请问,我该怎么办?
贡建
贡建同志: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取保候审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保证金担保的取保候审,一种是保证人担保的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上述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你所遇到情形,首先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尽快抓捕犯罪嫌疑人宋某,重新启动对案件的诉讼;其次,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查明保证人贾某对于犯罪嫌疑人宋某的逃跑是否有未及时报告的失职行为或与犯罪嫌疑人串通、协助犯罪嫌疑人逃匿等犯罪行为,如有,可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罚款或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你在今后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有上述行为的保证人承担应由被取保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刑事诉讼遵循的是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及未实行缺席审判制度,加之被取保人的逃跑可能使保证人的责任一时难以查清,你无法单独提起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并且即使保证人负有责任,对其罚款也是上缴国库,所以你的民事赔偿在被取保人归案前恐怕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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