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3月31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本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一)郑州、洛阳市市区,每平方米38元;(二)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市区,每平方米31元;(三)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四)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七条 占用跨省辖市、县(市、区)耕地的,分别按照所在省辖市、县(市、区)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免税或者减税意见,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 青海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 · 关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
- · 耕地占用税收入用途
- · 耕地占用税预缴税款办法
- ·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
- · 耕地占用税优待照顾
- · 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