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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时间:2010-05-15 09:51 来源: 点击: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我会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进行修订,形成《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

  意见收集邮箱:law@circ.gov.cn

  传真:010-6601187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

  (三)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四)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保险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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