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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3大亮点”保护投保人
时间:2010-05-15 09:51 来源: 点击:

  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就将实施。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诸多改变都将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那么新《保险法》究竟有哪些亮点值得市民关注呢?本期,记者邀请了四川保监局法规处相关人士及多位保险公司专业人士就此进行解读。

  □不可抗辩条款: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不得与投保人解除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条款上作标示,并不能代表“明确说明”,还需对“免责条款”内容另行向投保人说明。□理赔审核: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要履行赔偿义务。

  亮点一

  新增不可抗辩条款

  核心内容: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作为抗辩理由拒赔

  案例分析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

  基本案情:2004年1月,何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身故保险金为5万元。填写投保单时,何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2006年8月何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2006年12月,何先生经医治无效死亡。2007年1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何先生在2003年曾因肾病做过检查。于是,以何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何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5万元。

  《保险法》修订前的判决

  按照法律条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查明,何先生与该人寿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本次投保过程中,何先生未向该人寿保险公司告知其曾患有肾病的病史。基于以上原因,法院于2007年2月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

  新《保险法》实施后可能的判决

  在修订前《保险法》的条件下,法院做出以上判决。那么,如果此事发生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那么又是怎样的结果呢?

  长城保险的专家认为,按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当投保人故

  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首次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即:对于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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