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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需理赔
时间:2010-05-21 17:12 来源: 点击:

  市民朱女士在南海一家保险公司为女儿购买了一份保险,保险期从2003年9月23日零时起至2004年9月22日24时止。第二年续保,保险期从2004年9月22日零时起至2005年9月21日24时止。保障的主要内容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责任。

  去年9月21日,即第一年保险期到期的前一天,朱女士的女儿在学校扭伤右脚导致骨折,几次治疗共用掉医疗费用600多元。朱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表示,只同意理赔9月21日当天发生的治疗费用200多元,对于后来几次的治疗费用,则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险理赔的基本依据是保险合同,赔与不赔,赔多或赔少,不是由个人决定的,而是由合同来决定。朱女士女儿的第一份保险合同在2004年9月22日到期,所以9月21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保险期,当然不能理赔。虽然朱女士的女儿是有续保的,但其续保时已经受伤,所以也不需要赔付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不过,佛山市消委会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指出:朱女士的女儿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期间内以及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都是由于同一起保险事故造成的,属于保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就这宗保险纠纷,记者也咨询过广东省保险监督局。省保监局的态度是:不予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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