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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保险危险和保险事故
时间:2010-05-21 17:12 来源: 点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危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危

  险是表示某种可能发生的危险或危险发生的可能程度,并可由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它通常指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对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并可能发生的如火灾、爆炸、雷电、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暴风、暴雨、龙卷风、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凡财产保险都必须事先约定保险危险,即必须规定保险人所负保险危险的一定范围,当保险危险发生时保险人应当履行赔偿责任。凡不属于保险危险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赔偿,投保人也得不到赔偿。因此,明确保险危险是财产保险关系中的主要因素。此外,财产保险的保险危险还指发生危险的概率,平时我们说的保险危险有多大,就是指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

  财产保险的保险人并不是对所有威胁财产安全的危险都能接受承保。财产保险的保险危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危险应当具有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这种危险不可能发生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根本不会发生,即概率为零,或损失率为零,那么,这种危险列为某项财产保险的保险危险便变得毫无意义。二是危险发生应当具有偶然性。不论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对保险危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后对某项保险标的的破坏程度有多大,事先无法预知。如果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已经预知这种危险一定会发生,即概率为1,百分之百发生,那么,这种财产保险关系就不能成立。三是危险具有规律性。可以根据大量同类标的的统计,核定出危险发生的概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是以缴纳保险费与履行赔偿责任的关系相互联系着的,保险费在某种程度上是与负担的赔偿责任相适应的。如果对保险危险的发生频率、破坏力以及所能引起的损失程度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就无法核定危险的损失概率,也就无法确定保险费的数额,财产保险业务就失去了经营核算基础。四是危险具有客观性。保险危险不是投保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如果保险危险可以随投保人的意志使它发生或不发生,意味着概率是个随意变量,那么,这种财产保险关系也不能成立。如投保人纵火图赔,保险人不仅不作为保险危险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运用法律武器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上四个条件是构成财产保险的保险危险所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

  2.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

  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是指实际已经发生了的保险危险,保险人应对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潜在的保险危险一经发生,转化成现实的保险事故,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通常称为“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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