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在我国出现的时间相对财产保险较晚。特别是有些人对人身保险存在某些误解,认为加入人身保险不吉利等。审理好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应该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注意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存在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一方面可以使投保人以投入较少的费用(即保险费),在万一遇到特殊的人身伤害或重大疾病时得到及时的治疗和赔偿以度过难关;另一方面,高额的赔偿又可能使某些人企图以投入较少的保费,制造假保险事故而骗取保费达到一夜暴富;第三,由于理赔大大高于收取的保费,又可能使某些保险代理人甚至保险工作人员和投保人一起制造假保险事故骗取理赔。因此 ,查清保险事故是否存在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大额保险中更是如此。如某省一起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人雷某于1998年9月30日与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首期交纳保费18840元,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为:1998年10月1日零点至终身,投保险种为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40万元整,缴费方式年缴,保险费18840元,缴期20年。1999年10月16日,原告支付了第二期保险费18840元。同年10月18日雷去江西省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诊断为膀胱肿瘤,10月20日经“汽化术”切除肿瘤,10月22日出院。省一附属医院出院小结诊断为膀胱移行细胞乳头癌1-2 级。10月26日雷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提出需要调查核实暂末给付。后保险公司向省一附院借出雷某病理组织制成的蜡块,并抽取雷某血样作同一认定的鉴定。2000年1月18日市某鉴定机构结论:所送新鲜抗凝血与蜡块组织不属于同一个体。在保险公司拒赔后雷起诉到法院。在一审中雷拒绝做DNA鉴定,法院认为只有雷做DNA鉴定才能确定其是否确实患有癌症,雷拒绝做鉴定应视为举证不能,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雷又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同意鉴定,但鉴定结论仍是有癌症的切块与雷本人的基因不同。据此,省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人保险纠纷案件和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或者是说虽然有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但是否是申请理赔的人发生的,还是他人的伤害结果用于申请保险理赔。法院可能查不清据以申请理赔的材料是谁的,但只要查明不是申请人的就应该驳回申请。
- 上一篇: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 下一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