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争议如何适用法律
时间:2010-05-21 17:09 来源: 点击:次
[案情简介]
申诉人张某某系深圳市某公司的合同制工人,是1990年1月调入该公司,任办公室主任职务。1995年10月因过度劳累,经医院诊断张患脑溢血病,病情严重,治疗期间共花费医药费3907元,张曾要求单位报销。单位因效益不好,实行职工每月50元医疗费包干制度,故不同意报销,只同意按每月484元标准发放病假工资。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公司为张某某报销医药费3536.92元。
[案例评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该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根据对案例7的分析,公司对职工不加区别地实行医疗费50元包干制度是不符合国家关于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因此不能作为处理该争议的依据。由于深圳市已经发布了《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所以仲裁委员会完全可以依据该暂行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从上述案件的处理结果分析,仲裁委员会正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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