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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0-05-21 17:14 来源: 点击:

  一、保险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保险业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同类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为争夺市场地位或顾客而作的较量,并产生优胜劣汰的结果。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和职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加大整个保险业的经营风险。从实践来看,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是:
         1,侵犯竞争对手知识产权,使用竞争对手在产品保护期内的保险条款展业。保险公司经过精算设计出来的保险条款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我国《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4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发出来的保险条款有半年的保护期,在保护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此险种。但有的保险公司为展业需要,在竞争对手保险条款优越,更适应客户需要时,擅自使用竞争对手在保护期执的条款,或者以竞争对手条款为基础,稍微调低保险费率,垴过签订书面保险协议的形式进行承保。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侵犯了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2,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保险市场竞争。有的保险公司在发展业务时,不是依靠自身的保险条款优越和优质的保险服务去竞争,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取得竞争优越,而是利用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通过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或滑行业主管部门发文的形式,明确规定行业内单位必须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利用行政权力干预保险市场竞争,垄断某些行业内的保险业务。          ′  i
          3,擅自降低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经过精算后确定,并报人民银行备案审定后执行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允许随意变更。但是有的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为取得竞争优势,不考虑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违反人民银行关于保险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私下签订保险协议方式,擅自降低保险费率,或者采用退还“安全奖”形式变相降低保险费率。
         4,向客户支付保险费回扣。保险费回扣是指在保

险业务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按保险条款签订保险协议,保险人收取标准保险费后,在帐外暗中给予投保人钱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保险公司在帐外暗中向投保方经办人或单位领导支付钱物,邀请其外出旅游,为其报销私人开支费用等。这类行为直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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