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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法律责任之我见
时间:2010-05-21 17:14 来源: 点击:

关于《机关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相关保证责任的

法律意见书

某保险公司:

根据贵单位的要求,现特就贵公司是否应当依据于2003年6月3日签发的保险单号为:********的《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证保险单》)及《**********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二OO一年二月十三日)[以下简称:《条款》](注:《保证保险单》与《条款》以下统称《保证保险合同》)所记载内容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贵单位参考。

一、《保证保险单》内容的简要表述。

1、2003年6月2日,投保人*****向*****银行昆明分行金碧路支行(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提出贷款申请,并向被保险人填写了《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暨审批表)》(编号为:******),2003年6月10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了编号为:*****的《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并于2003年6月11日向投保人发放了贷款30万元。

2、2003年6月3日,经销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投保人*****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明确记载:“根据云南省政府43号令,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公安车管所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3、2003年6月3日,基于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贵公司签发了以****银行为被保险人的《保证保险单》。

4、截至出具本意见书之日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并没有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和未按规定机动抵押登记手续,其次,投保人连续未按《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贷款已达六个月以上。

二、本法律意见书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在《保证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问题。

三、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略

四、法律分析意见。

(一)、《保证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的由保险人签发保险单而形成的合同文书,是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在出现满足《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中权利、义务内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而得以确定。

而《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合同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协议。合同中权利、义务内容是由在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在担保合同中进行约定而得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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