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工程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无论是在保险合同中,还是在保险展业、索赔理赔等业务中,经常涉及到保险标的。但是在保险实务中,有一个与保险标的紧密相关的,比它还重要的保险专业术语就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是一对密不可分的保险专业术语,因而在介绍保险标的之前,先来了解保险利益的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关系。保险利益可以分别从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作进一步界定。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所具有的利害关系。比如父母可以为其子女的身体健康和生命为标的投保人寿保险,这是因为子女的健康地生存直接影响其父母的生活质量。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经济上的利益。比如某工程承包商的挖掘机在施工现场被盗失,那么挖掘机的丢失将给其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若挖掘机不丢失而继续使用,将给该承包商带来经济利益,因此,该工程承包商对其所拥有的挖掘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同时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在保险标的没有转让之前,保险标的存在,保险利益也存在,否则保险利益将灭失。比如x承包商将在保险期内的两台挖掘机转让了,如果转让后出险,那么X承包商不再享有赔款请求权,因为他已经丧失了对两台挖掘机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一项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需要衡量其保险利益是否符合三个基本符构成条件:第一,保险利益是否合法,其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标的本身存在的合法性,如果某标的是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那么它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不能将其投保,二是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的关系是合法的,即投保人合法地占有或使用保险标的:第二,保险利益所代表的经济利益是否可以用货币衡量,因为保险以补偿为目的,只有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用货币计量,才能计算和补偿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经济损失;第三,保险利益是否是确定的经济利益,主要包含现有的经济利益以及以现实利益为依据的预期利益两部分,预期利益已逐步成为保险利益一部分,比如在机械设备利润损失险中,该险种承保机械设备的潜在的利润损失,投保人对指定风险源因造成的投保机械设备的潜在的利润损失享有保险利益。
三、工程项目的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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