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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保险标的范围有争议的赔案
时间:2010-05-15 10:05 来源: 点击:

  摘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发生赔偿纠纷案件时,经常在保险合同形式以及保险标的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保险双方在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要求填报必须准确无误,否则很容易因理解不同引发纠纷,这就要求保险经办人在办理保单时要格外认真、细致,所列保单项目要与投保单相符,切不可马虎从事。保险人实际理赔也要从实际出发,本着遵守法律,又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处理纠纷,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保护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一、案例简介

  ××年5月24日,某鞋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该鞋业公司在投保单上注明投保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厂房800万元;机器设备400万元;存货400万元;投保方式为估价投保。另附有一份投保明细表注明估价投保的存货为原材料250万元,产成品150万元,合计400万元。保险公司经核保后同意承保,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出具了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承保标的项目为:厂房保险金额800万元;机器设备保险金额400万元;存货保险金额400万元;在存货一栏中未按投保明细表中的原材料250万元,产成品150万元进行细分;而且保险单未注明附投保明细表;交给鞋业公司的保险单背面也未附投保明细表并加盖骑缝章。当年12月23日,该鞋业公司制鞋车间发生火灾并殃及相邻成品鞋仓库,烧毁财产价值150万元;其中厂房4万元,设备11万元,成品鞋60万元,车间在制品75万元。事故发生后,鞋业公司以保险单为依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150万元。保险公司对损失的厂房,设备及成品鞋的赔偿没有异议,但对制鞋车间在制品的损失赔偿与鞋业公司发生了分歧。

  二、保险公司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投保单及投保明细表,鞋业公司只投保了存货中的原材料及产成品项目;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保险公司只需履行对存货科目中原材料及产成品的赔偿义务,该场火灾未造成原材料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只需履行成品鞋的损失赔偿义务。至于制鞋车间在制品的损失,投保人未进行保险,保险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鞋业公司认为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依据,依据双方签定的保险单,保险公司承保了存货400万元,该场火灾事故属于保险期限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理应履行对存货的全部损失赔偿义务,当然包括对制鞋车间在制品的损失赔偿,同时全权委托律师与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交涉。

  三、本案评析

  该场索赔纠纷的焦点在于对保险合同形式以及保险标的范围认识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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